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严管控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01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土地征收与农转用手续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根据临时用地的特点和具体用途,为方便规范管理,将临时用地具体分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采(探)矿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一)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包括:
1.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因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临时使用的土地;
3.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采(探)矿临时用地包括:
1.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对矿产资源开采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堆料场、晒料场、尾矿库、运输道路、扬尘治理设施设备等,以及运输传送带、破碎机、隧道窑等生产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灾区实施交通、水利、供水、电力、通讯等抢险救灾措施以及医疗卫生、应急安置等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一)临时用地选址
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和采(探)矿需要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1.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弃渣(土)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临时用地应合理设计、充分论证,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不得低于周边环境自然地面标高。弃渣(土)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渣(土)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合理划定范围及严格控制填埋高度,不得占用优质耕地、河道。
2.尾矿库应尽量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运输道路应充分与农村道路衔接,严格控制路宽(含路基)在8米以内。禁止临时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3.除抢险救灾外,其他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内选址。
4.符合国家规定范畴的重大建设项目,因施工、勘查确需占用、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后,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严管控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32号)规定占用基本农田。
5.选址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选址范围以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蓝线图为准;选址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二)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所需材料,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地上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限制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管线、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合理界定临时用地规模
(一) 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规模
因工程建设临时用地需求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用地规模为建设项目选址蓝线图或可研、初步设计等确定的规模。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因项目施工需要的临时用地(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等),应当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二) 采(探)矿项目临时用地规模
采矿项目临时用地规模要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匹配。
1.砂石类采矿权:小型生产规模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25亩;中型生产规模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亩;大型生产规模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60亩。
2.砖瓦用页岩类采矿权:中型生产规模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亩;大型生产规模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
3.其他(高岭土、耐火黏土等)采矿权:小型生产规模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亩;中型生产规模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25亩;大型生产规模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亩。
4.探矿类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亩。
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1.市辖五县、各城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内的国土部门按属地原则分别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涉及企业取土占用土地的,应按程序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的,无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使用方应在使用土地期间报所属地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备案。抢险救灾等工作结束后,需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应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4.临时使用土地不超过10日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不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建设项目业主、中标施工方或矿业权人。
1.用地申请: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向临时使用土地所属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临时用地涉及跨县(区)的,应当按照属地分别申请。
2.审查内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临时用地界址是否清楚,占用土地权属是否明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选址、规模是否符合要求;临时用地用途是否合规;土地占用补偿是否到位、补偿标准是否合规;申请的临时用地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会审并完成审查;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在临时用地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土地复垦协议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制作批复文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申请人凭土地复垦费用缴纳凭证,向审批部门领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落实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应明确写入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临时用地申请人对所使用的土地,参照南宁市公布的征地补偿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临时用地协议,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也可按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一年补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南宁市公布的标准执行。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由批准临时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
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强化临时用地复垦
(一)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即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义务人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
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复垦义务人应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送临时用地审批部门审查,并严格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所确定的复垦目标任务、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义务人无条件组织复垦的,由所属地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用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复垦义务人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纳入土地复垦方案,作为专章一并编制;并按要求及时将剥离的耕作层运输到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于复垦后耕地面积有减少、质量有降低的,复垦义务人要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经原批准部门核实确实不能或不宜复垦为耕地的,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可由复垦义务人按照建设用地报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依法完善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手续,组织开垦补充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复垦方案审查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严格按照“一次审查,一次告知,一次补正,按时办结”的要求进行。耕地保护科负责指导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组织方案审查。
土地复垦方案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与临时用地审批有机结合,按临时用地审批的规范要求严格审查土地复垦方案。
(三)土地复垦监管
1.督促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通知并督促本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复垦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专户,在临时用地手续批复前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严格土地复垦日常监管。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对所负责监管的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按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3.严格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及时向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要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B45T892-2012)和批复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出具的复垦项目验收合格确认书申请返还土地复垦费用。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应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按规定返还土地复垦义务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挪用。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返还复垦资金时,未能按土地复垦方案工作计划完成全部复垦任务的,不予返还土地复垦费用。对于不按规定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的用地单位,纳入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
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一)备案管理
临时用地参照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基于南宁市国土资源云平台“一张图”系统,结合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建立临时用地图层和数据库,完善临时用地上图备案制度。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须在临时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临时用地数据汇交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临时用地备案所需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电子扫描件);
2.临时用地批复文(电子扫描件);
3.界址电子坐标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监督检查
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未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不得在年度变更调查中以临时用地图斑认定,并依法查处;发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发现改变临时用地性质和位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附件:
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表.doc
2.临时用地申请书(模板).doc
3.临时用地批复文(模板).doc
信息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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